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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垦区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
  • 2011-01-1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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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垦总局

粤垦函字[2007)2号

关于推进垦区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

各农垦局:
    为确保《关于加快实施垦区安居工程的意见》(粤垦字 [2005)21号)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垦区安居工程建设,实现农场职工安居乐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垦区,促进垦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切实做好场部小城镇和场内主要居民点的选点与规划。要按照《关于加快实施垦区安居工程的意见》搞好规划设计,合理安排建筑用地及容积率,切实做到经济、适用、美观、配套,营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要贯彻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在符合用地性质规划指标和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力争在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垦区农场场部小城镇的规划设计,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场内主要居民点的规划设计,农场基本消灭泥砖房。凡经过专家论证、省农垦总局审批通过的 场部小城镇规划设计方案,总局给予一次性规划设计费用10万元的补助。对农场内部主要居民点的规划设计要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规划设计,规划时要考虑全场的居民点布局,设计方案由务农垦局组织论证,经农垦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困难农场,其内部主要居民点的规划设计费用,可由所在农垦局给予适当补助。此项工作各农垦局要在2007年先行试点,然后再全面开展。
    二、积极引导农场职工和外来民工到规划好的场部小区或场内主要居民点建房居住。凡农场职工(包括仍在农场居住的离退休人员)进行旧房或危房改造,愿意到规划好的场部小区或场内主要居民点建房居住的,农场可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农民宅基地建设标准免费给予提供建房用地,其原有住房用地收回农场。有条件的农场可参照原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做法,一次性给予需进行旧房或危房改造的职工适当的建房资金补助,已享受过危房改造补贴的原水库移民职工除外。在农场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并愿意继续在农场工作的外来工,可向农场提出申请,在规划好的场部小区或场内主要居民点建房居住,农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提供建房用地,有条件的也可给予一定的建房资金引、助。经批准已在农场建房或购房并享受农场建房资金补助的外来民工,应与农场签订服务协议。违反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农场可收回建房用地款及补助资金。农场可以设立住 房建设基金。基金的来源可从农场每年自有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以及由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也可接受社会各种捐款等渠道获得。
    三、大力扶持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凡在场部小城镇和场内主要居民点的建设土地开发中取得的资金农场留成部分,按程序报批后,主要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总局、各农垦局分成部分也原则上用于农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已经规划好的场部小城镇和场内主要居民点,其道路、园林绿化、供排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总局给予优先安排。在技术创新和改造、结构调整、农业项目开发、市场建设、环境卫生建设的项目安排和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四、鼓励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农场经批准,可将场部小城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商业用地出让,或作价入股,吸引社会资金、外资参与场部小城镇建设,其收益主要用于农场基础设施建设。经批准,允许社会资金、外资独资或合资开展农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经营。邮电、通讯、金融、交通运输等社会服务机构到场部小城镇投资建设,在建设用地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和适当优惠。
    五、按照市场规律,逐步推进社区服务社会化管理。为适应农场小城镇今后社会化发展的需要,农场要按照市场规律,积极探索场部小城镇和场内主要居民点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确 定有偿服务范围的做法。建立健全农场社区服务社会化管理制度。鼓励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灵活的形式成立专业公司,承包经营场部小城镇和场内主要居民点的基础设施维护、治安管理、清洁卫生和绿化养护等任务。条件成熟的,也可以实行公开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减轻农场负担,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改善农场面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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